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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部门发通知严限囤积粮油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00:4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王诚诚 为稳定粮食价格,进一步加大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力度,上海市日前出台了《上海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该标准首次量化了上海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的库存量。根据《标准》,从事大豆、油料和食用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上述规定同样适用。昨日记者从上海市粮食局网站获悉,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粮食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该《标准》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供不应求、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时,或经市政府同意,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上述《标准》首次以量化方式向上海市全市粮食企业提出要求。比如,遇到粮食供不应求等紧急情况时,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加工者、批发者以及零售者(包括连锁经营企业)最高存量分别应当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销量的40%、40%、30%及20%。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上海市目前的粮食企业众多,国有、私营、中资、合资企业并存,该标准能否落实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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