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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标准 年最高补助可至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8:16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2月28日,新民网从上海市政府网站上了解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有:第一,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本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适当调整救助病种范围。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的人员,可依据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调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凡符合申请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其个人在本市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凡全年实际自负医疗费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凡全年实际自负医疗费3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60%。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总额统一调整提高为5万元。

  另据新民网了解,此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市、区县医疗救助资金1:0.5比例承担,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民网 俞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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