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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中介费最高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10:37 南方都市报

  收费标准明确,3%包含买卖双方收费

  本报讯(记者 刘文俊)近日,佛山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了房屋中介代理收费的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而非单独向买家或者卖家的收费标准。

  在复函中,省物价局表示,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

  记者了解到,在佛山房产中介市场上,有代理商利用原有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故意误导客户,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2%甚至更高的费用,从而获得4%以上的高额收入。以一套50万元的房产为例,多一个百分点即意味着可以多收5000元。佛山市物价局表示,希望明确上述房屋中介代理收费的收费标准,可以更加规范中介商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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