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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7:13 三秦都市报

  本报2月24日讯(记者 肖建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府令公布,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日前从省地税局获悉,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规定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是税额幅度提高,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税额标准太低,难以发挥调节土地资源、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的作用,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为此,《实施办法》调整了我省土地使用税分类标准及税额幅度。调整后,我省土地使用税仍分四类地区,但各设10级标准。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如下:(一)大城市共10级,30元至1.5元(分别为30、25、20、16、12、8、6、4、3、1.5元);(二)中等城市共10级,24元至1.2元(分别为24、20、16、12、8、6、4、3、2、1.2元);(三)小城市共10级,18元至0.9元(分别为18、16、12、10、8、6、4、3、2、0.9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共10级,12元至0.6元(分别为12、10、8、6、5、4、3、2、1、0.6元)。

  《实施办法》同时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还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上述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实施办法》还规定,个人所有的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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