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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品房投入使用前明示室内空气质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3:57 天津日报

  新华社石家庄2月24日专电(吕国庆)近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将空气质量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否则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时,对列入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限制使用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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