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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房现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3日 14:32 经济观察报

  胡芳洁

  “我们这不是小产权房。我们公司是合法经营,在工商局注册了的。这比小产权房安全。”一位房屋销售人员这样强调。这是一个建设在位于北京市潮白河边的苗圃用地上的“类地产项目”。在房价失衡的逼迫下,除“小产权房”外,培植农、林业产品等种植类用地上的附属房屋产品,也在以一种另类的姿态跻身住宅类房屋市场。

  意外住宅

  农、林业作物的培植地上,不仅培植植物,也“培植”房屋。

  在北京市怀柔区潮白河畔,可以看到一个地产项目,由四合院、别墅等房屋组成,销售状况良好。这些低密度的房子价格从40万元到90万元不等,相比较同类商品房,俨然便宜许多。不过,这并不属于小产权房。

  据调查了解,这并非开发用地,而是一块苗圃用地,由相关公司承包经营。

  如果要购买这里的房屋,销售人员会明确告诉你,这些房屋产权只有40多年,只有开发公司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不仅没有国有产权证,也没有乡产权证。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期限,由承包公司对该地块的承包年限决定。

  农、林业项目用地并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不过此类项目用地上可以配建一定面积的房屋,这成为关键的契机。在土地紧缺、房价高企的年代,这些微小的机会总是能准确地刺激人们的神经。

  实际上,这种配建房屋反而成为主角的情况并不少见。除该苗圃上进行房屋开发外,北京许多农业大棚项目也能见到类似的情景。由于温室大棚可以配建一定面积的房屋,大棚加院房的出租方式正在吸引投资者,而对于一部分人而言,配建的房屋比温室大棚更有吸引力。

  北京市顺义区某大棚项目得到当地政府的许诺,可以有3%-5%的面积用于建设房屋。这样投资者就可以用二、三十万元的价格租用一套配建房,期限一般在20年以上,而有的农业园还根据客户的需求订制此类房产,其实际已经超出了看护房的意义,成为一种住宅类产品。

  “农业配属设施用地,如生产管理设施用房等,应宜少(小)则少(小),尽量少占土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维在接受采访时这样回复。同时他还表示,根据规定,生产管理设施用房不能建设为永久建筑物,并且不能作为商品房进行转让和交易。事实上,这些规定并没有限制此类房屋的交易。

  “肯定能升值的。”怀柔区苗圃房屋项目的销售员表示,“三年前开盘售价40万元左右的房子,现在卖到45万元、55万元的都有。”王先生两年前在这里购买了一套四合院,现在正在打算出售,售价55万元。“能升值,毕竟土地越来越稀缺了嘛。”他表示,这类房屋要出售很容易,只需要找个公证处公证,把房子转让即可。之前这里的老业主也有将房屋出售的。

  尴尬位置

  由于这类房屋的特殊属性,购买只能一次性付款,不可能获得银行贷款。而如果开发方尺度把握不妥,仍然难逃巨大的风险。利用这一机会进行明显的地产开发的公司,已有失败的案例。大连双岛樱桃园设施农业项目,以大棚管护房的名义建设公开出售的百余栋别墅,2006年6月,被强制拆除。

  “如果土地鉴定为林业用地,是不允许建房子的。”怀柔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而怀柔区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修建管理类住房。实际上,诸多此类房屋,正是以管理类住房的名义修建。

  房屋出售给购买者后,其所有权期限由承包公司对该地块的承包年限决定,不少人表示,在有效期限内,这类房屋比小产权房安全。不过,这种相对的安全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牢固。“土地在承包期限内,也是有可能改变用途的。”怀柔区规划局的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中途改变用途,会有相应的补偿。补偿肯定是给土地承包者,不包括向承包者租赁或买卖房屋的人。”

  尽管受使用期限限制,并且存在政策的风险,不少购房者还是趋之若鹜。上文提到的出售怀柔苗圃项目中四合院的王先生,在怀柔就有两套这类房产。

  不管是种植地里的配建房屋,还是小产权房,它们的另类崛起至少表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对农村集体用地利用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还有改进的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这样表示,“应该加快建立城乡土地交易市场,允许集体用地以入股、参股、转让、出让等其他方式直接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多元经济主体参与土地市场经营活动,促进合理价格机制的形成。

  目前,不少农、林种植用地上的配建房屋依然笼罩在一种暧昧的气氛中,陆续在被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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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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