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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房土局副局长非法收入4000余万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07:33 中国青年报

  超低价“买房”省下数百万元

  [案情]殷国元多次向自己提供过便利的房产公司“买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更出格的是,他的大部分购房款,还是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的,自己没有掏一分钱。

  殷国元曾为上海茗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动迁许可证方面谋取过便利。2004年,殷国元以110万元购买了茗嘉公司的关联公司名下的一处别墅,比市场价低91万余元。而且,这笔110万元购房款,还是向另外一家房产公司的老总江某某索贿得来的。

  检察机关还查明,殷国元曾以13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市场价253万余元的上海杨浦区国定路房屋两套,大部分房款也是向江某某索取的;2002年,殷国元以2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市场价近50万元的上海胶州路上一处商铺,这笔房款是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老总卢某索取的;2002年,殷国元以133万余元购买了市场价259万元的浦东新区“康桥半岛”小区房屋两套……

  [新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点评]孙万怀副教授:在本案中,殷国元涉嫌以近乎“对折”的方式“购买”房产,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可谓案情典型、数额巨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物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售出物品,在刑法理论中可以认定为“形式合法、目的违法”,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这种受贿形式比较隐蔽,而且有规避法律之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截了当,对惩治犯罪很有帮助。

  退休后变本加厉“兑换期权”

  [案情]殷国元于2005年退休,担任上海市土地协会会长。此后直至案发,他仍然索取、收受巨额贿赂。2005年全年,他仅向江某某一人就索贿、受贿2800余万元,比在位时有过之而无不及。

  [新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点评]上海政法学院汤啸天编审:近年来,腐败行为出现许多“变种”,其中“腐败期权化”较为典型。这其中,既有在任时冒充清廉、卸职后大肆捞取的,也有离职前后“一以贯之”的。殷国元的行为就属于后一种。对这两种现象,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为受贿。腐败是没有“任期”的,对于腐败行为就要追查到底。

  汤啸天编审:近年来,一些贪污腐败现象不再直接表现为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出现了“腐败期权化”“曲线贿赂”“非物质利益贿赂”等现象,譬如将房产、汽车“借用”给官员,安排亲属出国留学旅游等。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化,必须对这些新类型的腐败行为作出明确界定。“网眼”太大必有疏漏,就是“严而不厉”。因此,立法和司法必须细密,不能给腐败分子以空子可钻。

  据新华社上海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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