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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搞促销必须公示相关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09:55 法制日报

  北京市首部商场促销活动规范网上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2月18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今后,北京市所有的促销活动将严格依法进行,促销原因、方式、期限等所有相关内容都必须明示,凡有不参加促销的商品就不得声称“全场促销”。且促销期间,明示的内容不得变更或终止,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北京首部针对商场促销活动的专门立法《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正在网上公开征集意见。

  据北京市法制办介绍,之所以要颁布这样一部针对促销活动的专门立法,就是要督促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依法促销、安全促销和诚信促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购物便利,维护社会稳定。为此规定(送审稿)对于促销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是监管的重点领域。根据送审稿的规定,商场在开展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时,应该保证商品的充足供应,且促销时间都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更不得限制人均购物数。同时,在一般商品的促销活动中,规定(送审稿)明确,开展促销活动的商场应当在营业场所主要入口处或者店堂内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期限、促销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凡商场内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就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此外,促销活动期限内,其已经明示的内容不得变更或终止,商场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对于一直争论激烈的商场返券、返卡活动,规定(送审稿)此次亮明了禁止的态度,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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