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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价局:提价不申报最高罚1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11: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该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告诫函》,要求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生产经营企业 不得合谋涨价

  告诫函要求我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觉维护我市市场价格正常秩序。我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市场价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内容如实进行申报或备案。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

  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串通涨价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告诫函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企业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未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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