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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临时价格干预 4企业产品提价需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7日 15:12 新京报

  古船等4企业产品提价需申报,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将解除干预

  本报讯 (记者吴狄)昨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出《关于印发<北京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始正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古船、三元、艾森绿宝等4家企业生产的面粉、食用油、乳制品等商品提价需进行申报。

  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通知详细规定了北京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同时公告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商品品种和企业名单。

  据悉,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品种范围主要是粮食、食用油、猪牛羊肉、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市发改委要求,面粉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乳品加工等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市发改委进行提价申报。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拟调时间等都必须申报。

  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会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

  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将调价备案

  市发改委还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物美、京客隆、家乐福、美廉美、华堂及市液化气公司6家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自行进货、自行定价的连锁加盟店和大型商场超市,由加盟店和商场超市法人向所在地区(县)发改委备案。

  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申报后提前提价等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

  据介绍,本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

  市发改委表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也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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