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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中介禁收房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10:06 南方都市报
省建设厅紧急通知,中介代收定金不得超过总成交额的1% 本报讯 (记者 曾文琼 实习生 陈倩儿)广东省建设厅近日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1月17日)起,全省房地产经纪一律不得代收房款;如代收购房定金,不得超过总成交额的1%。 《通知》指出,近日广东省发生了房地产经纪携带客户购房房款潜逃事件,为保障购房利益,避免类似恶性事件再次发生,规定全省房地产经纪一律不得代收房款;如代收购房定金,不得超过总成交额的1%。另外,房地产经纪必须协助交易双方自行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购房款,提供操作指引并作为第三方提供见证服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市在本月内开展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如发现房产经纪经手收取房款,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此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亦联合发布《关于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二手房资金托管工作,禁止广州房产经纪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二手房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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