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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上调企业退休养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17:07 兰州日报

  我省上调企业退休养老金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春节前发放到位

  记者 吕晟君 

  本报讯 1月23日,从省劳动保障厅传来好消息,我省今年将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春节前,适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比往年多领数十元的养老金。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是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基本养老金标准均上浮

  按全部缴费年限调整: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按缴费水平调整:在第1项调整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时,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平均缴费指数不满1的,再增加20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1小于2和建立个人账户前已退休、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没有缴费指数的,再增加26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2的,再增加32元。

  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在第1、2项调整基础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20元;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0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特调基本养老金同步上调

  通知要求: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职)人员再增加50元。

  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的基础上,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

  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基础上,已退休(职)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分离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

  通知要求,在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上,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通知最后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各市、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月15日之前,将调待情况书面报告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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