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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15:53 城市快报

  快报讯(记者刘连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市政府决定,昨天,市物价局分别召开区县物价局长会议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发布会,宣讲本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内容。 发布会上,市物价局向与会企业负责人全面宣讲解释了有关政策规定,并对相关企业提出要求:一是努力增加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二是认真履行法人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确因成本增加需要调整价格的,也要合理把握调价幅度,尽量避开敏感时段。三是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遵守物价纪律。

  市政府日前批准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决定自1月22日起施行。

  重要商品须“提价申报”“调价备案”

  本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本着管好源头,突出重点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对部分与群众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并对生产经营这些商品的骨干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主要品种包括部分品牌和规格的大米、面粉、挂面,豆油、调和油、花生油,牛奶和奶粉,猪肉、牛羊肉的主要品种,鸡蛋,罐装液化石油气、蜂窝煤。

  43家骨干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本市纳入提价申报的企业共5家,均为粮食、食用植物油和牛奶生产加工的骨干企业,在市场销量中占有相当的份额。纳入调价备案的企业共38家,主要是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鸡蛋、牛奶、奶粉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以及少数区县经营民用燃料的企业。

  实行提价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提价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市物价局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是否可以提价。同时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实行调价备案的经营企业,对于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1、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的;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调价备案审查只是对企业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受理调价备案的权限为:属于连锁经营并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市物价局受理;属于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所在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六点明确要求促落实

  市物价局对全市物价系统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是稳定市场价格的一项辅助手段,只是对企业调整价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保留一定的行政干预权。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抑制主要商品价格过快上涨,不是冻结物价。二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注意区别企业合理调整价格与虚构理由不合理涨价的不同情况,对企业合理的涨价不得随意干预。对调整价格理由不充分或者调价幅度过大的,要依法实施干预。特别注意把握好实施力度,避免对生产和流通产生消极影响。三是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将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纳入重点监测和成本调查的范围。准确评估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市场价格巡查,加强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公开曝光。五是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六是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工作责任,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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