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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15:5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郭晓莹】昨天本市公布了《天津市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即日起,本市开始施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部分与群众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并对生产经营这些商品的骨干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主要品种包括:部分品牌和规格的大米、面粉、挂面,豆油、调和油、花生油,牛奶和奶粉,猪肉、牛羊肉的主要品种,鸡蛋,罐装液化石油气、蜂窝煤。

  本市纳入提价申报的企业共5家,均为粮食、食用植物油和牛奶生产加工的骨干企业,在市场销量中占有相当的份额。包括利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金芦米业有限公司、津沽粮食工业公司、北海粮油(天津)有限公司、海河乳业有限公司。纳入调价备案的企业共38家,主要是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鸡蛋、牛奶、奶粉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以及少数区县经营民用燃料的企业。

  实行提价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提价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提价的商品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市物价局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是否可以提价。同时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实行调价备案的超市、连锁商店等经营企业,对于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属于连锁经营并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市物价局受理;属于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所在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是稳定市场价格的一项辅助手段,只是对企业调整价格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保留一定的行政干预权。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抑制主要商品价格过快上涨,不是冻结物价。物价部门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将注意区别企业合理调整价格与虚构理由不合理涨价的不同情况,对企业合理的涨价不得随意干预。对调整价格理由不充分或者调价幅度过大的,要依法实施干预。将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纳入重点监测和成本调查的范围。准确评估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市场价格巡查,加强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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