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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土地银行”实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15:05 《财经》杂志

  《财经》记者 常红晓 

  向存地农民支付“存地费”,再把土地“贷”给经营大户或企业收取“贷地费”,宁夏土地信用合作社应运而生

  “我家有17亩地,15亩存进了村土地合作社,一年得了7200元。我自己给合作社打工,也挣了5000多元。挺划算!”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农民王金学对《财经》记者说。

  王金学是宁夏自治区平罗县姚伏镇小店子村八组农民。他所说的“村土地合作社”,全称为“平罗县姚伏镇小店子土地信用合作社”。与一般的信用合作社不同,这个合作社经营的主要是土地,因而被当地农民形象地称为“土地银行”。

  具体而言,这里的农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自愿把自己的耕地存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向存地农民支付“存地费”;合作社再把土地“贷”给经营大户或企业,并收取“贷地费”。

  截至2007年底,宁夏平罗县已成立了30个“土地信用合作社”。这些“土地银行”把存贷机制引入农地经营,有利于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引起了央行等部门的关注。

  农村金融专家则更看重土地合作社章程中有关“存地证”抵押的规定。因为平罗县农民手中的这些“存地证”如果可抵押贷款,事实上就等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实现抵押。这无疑突破了现有法律“农地承包权不能抵押”的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看,平罗试验具有制度变迁的意义。”一位资深土地学者指出。

  发源小店子村

  深冬的宁夏平原,寒风凛冽。自银川市北行38公里,就到了平罗县“土地银行”的发源地——姚伏镇小店子村。据小店子村村委会主任郭占林介绍,该村1560多人,共有九个小组,耕地面积超过6200多亩,由360多农户承包经营。

  小店子村的这些耕地,灌溉条件好,农民一般用来种水稻。由于人少地多,加上近年来大多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很多农民把耕地租给亲戚或乡邻代耕。有的收取少许租金,有的干脆分文不收。由于多是口头合同,土地纠纷日渐滋生。

  2005年6月,小店子村年轻的村支书叶立国联合村内52个拥有农机具的农户,成立了小店子村“农机化合作社”,主要目的是把全村有农业机械的农户联合起来,提供“代耕代种”服务。为此,叶立国自己拿出10多万元购置了东方红拖拉机。

  叶立国告诉《财经》记者:“当初成立农机合作社是为了规模经营,解放村庄的劳动力,解除打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但运作一年后发现,仅仅是农机合作还是不行,因为土地太分散。”

  此时,时任平罗县委书记张作理正在思考如何促进农业规模化耕作,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看到小店子村的尝试后,张作理决定在该村试点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解决土地流转的诸多问题。

  其后,平罗县委主管农业的副书记带队到该村调研,经咨询农业、国土、民政、工商等部门意见,由小店子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并以社团法人在平罗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

  2006年5月18日,“小店子土地信用合作社”宣告诞生。当时平罗县领导层提出了三种经营思路:一是耕地入社,前提是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农民自愿存贷;二是村集体荒地可入社,用来发展种植、养殖等;三是乡镇政府所有的河滩地,可委托土地信用社有偿托管,相关收益在乡镇、村集体、农民之间分配。

  在平罗县委政研室副主任解永忠看来,土地信用社有利于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也有利于推进农地有序流转。

  目前,“小店子土地合作社”的“存贷土地”业务已经开展。具体做法是,集中了本村两个小组共1700亩耕地,然后把这些地“贷”给该村村支书兼合作社理事长叶立国,由叶立国统一经营。

  入社的农民每亩每年可得480元“存地费”,叶立国作为承包人,每年每亩要支付农民490元的“贷地费”。按照合作社章程,存贷之间的每亩10元的差价,主要用于本村集体公益事业。

  叶立国承包这1700亩耕地后,全部用机械化耕作,并与宁夏泽丰种业有限公司合作,用于水稻制种。

  在小店子村,记者看到了合作社给农民发的“存地证”。这是一个红皮的证书,内容和格式由县农牧局经管站指导设计。存地证的内容,包括存地人姓名、住址、存入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存地日期、期限、年每亩价格、年总计金额等。

  在存地证的另一页,还有存入土地的具体地块、位置等信息。包括存入土地总面积、存入地块总数、各地块名称、土地等级、具体地块的“四至”(东西南北的边界——编者注)等。

  据记者了解,每户存地农民都有一份存地证,存地期限为三年。

  2007年结束,叶立国算了一笔账:支付了农民“存地费”后,加上当年水稻每亩减产约100公斤,他经营的1700亩地没有赚钱,也没赔钱,“打了个平手。”

  但叶立国很有信心。“规模耕作主要有两个优势,一是全程机械化,节省耕作成本;二是水稻制种附加值高,比一般水稻价格高。这是一家一户经营不可比的。如果2007年不减产,可能赚15万元以上。”

  小店子村委会主任郭占林兼任村土地合作社的监事会负责人。他告诉《财经》记者,过去用小型机械时,每亩地耕种耗资40元,现在用大型机械只需20元;过去1700亩地至少需要150个劳动力,而现在只需25到30个人。更重要的是,规模耕作后便于推广优质品种,普及先进农业技术。

  在一般农民看来,土地合作社的成立解决了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同时又能取得较高的地租收入。而所谓“存地费”,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金。

  记者在姚伏镇采访时,正好遇到常年在镇上开饭馆的小店子村农民杨占全。杨占全属小店子村八组,一家五口人全部脱离农业。他家共有23亩地,过去主要交给亲戚或朋友耕种,代耕者每年每亩支付100斤水稻。

  2007年,杨占全把近20亩耕地“存入”村土地合作社,当年“存地”收入近1万元。他感慨地说:“有点像天上掉馅饼,就是担心不长久。”

  推向全县

  平罗县位于银川平原北部,西依贺兰山,东临黄河,交通便利,距银川市只有58公里。该县人少地多,全县近30万人,但总面积达2251.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2.18万亩,可利用荒地113.5万亩。由于人少地多,地势平坦,为机械化耕作提供了条件。

  农民非农就业比例高,也成为土地流转的动力。2006年,平罗县共计12.6万农村劳动力中,非农就业比例占51.6%,远远高于宁夏各区县的平均水平。一些农民“洗脚上田”,进入城镇定居,对土地的依赖日渐弱化。

  据平罗县政府提供的材料,该县2007年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总计3664户,流转耕地面积5.7万多亩。其中,转包的耕地共有2.28万亩,其中63%都没有签订转包合同。其中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共计459户,涉及耕地3142亩,其中93%的未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2006年,平罗县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每个乡镇都要选择一至二个村,搞土地信用合作社试点。

  《通知》提出,农村土地合作社可分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制”、“社团法人制”三种,可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也可以村级为单位成立;但首先要经过县政府批复,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业务主管部门是平罗县农牧局所属农经站。

  截至2007年底,平罗全县13个乡镇都成立了至少一个土地合作社,全县共有30个。据平罗县委政研室副主任解永忠介绍,目前全县30个土地合作社共存贷各类集体土地9.6万亩,其中耕地3万亩,仅占全县耕地面积的3%多一点。从规模上看,土地合作社试点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在诸多试点中,平罗县南边的姚伏镇成立了全县惟一的镇级土地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6月9日,由姚伏镇政府及其所辖姚伏村、高荣村、上桥村发起成立,其中镇政府以所有荒地1177.5亩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1.7%。姚伏村等四个村都分别以集体荒地作价出资。

  该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存贷土地、旅游开发、生态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发展镇村企业等。据该镇农经站站长傅顺军介绍,目前该镇土地合作社已把1500多亩“贷出去”种芦苇,还有数百亩建为旅游度假村。

  “土地银行”前途

  对于平罗县土地合作社试验,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有贵经过调研后认为,土地信用社在不改变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前提下,有利于促进农地组织化、制度化的流转,有利于解决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筹资,前途广阔。

  在采访中,许多乡村干部向记者表示,通过土地合作社存贷土地,不仅有利于解决农地私下流转的纠纷和矛盾,还对那些失去劳动能力的高龄农户托管土地、收取租金提供了可能。土地合作社实际上成为农地流转的平台。

  但与真正的银行不同,土地合作社要“吸存”土地,必须首先要找到“贷地人”。如果土地合作社不能把存入的土地及时“贷”出去,土地信用社就无法支付存地收入,自然不可持续。因此,必须“以贷定存”。

  “耕地的存贷必须平衡。土地信用社要持续发展,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存入的土地必须贷出去;二是贷地收入必须高于存地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村庄都具备这些条件。要全面推开试点,至少还要五六年。”原平罗县农牧局党委副书记、现在姚伏镇挂职任副书记的胡文忠对《财经》记者说。

  对小店子村支书叶立国而言,寻找合适的经营伙伴是他目前主要的工作。他告诉记者,如果能通过土地合作社把全村6200多亩地全部承租下来,规模效益才能更大。但他当务之急是找到合作伙伴,确保资金投入和农产品销路。

  不过,也有县乡干部对《财经》记者发表看法说,目前的土地信用社其实不过是一个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既缺乏融资功能,其他方面的经营活动也很单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杨扬博士也认为,平罗土地合作社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合作社”,因为其目前并无金融业务;也不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因为其与集体所有制不同,委托代理关系清楚;更不是“社团法人”,因为其明显属于经济组织。

  在杨扬看来,在经济欠发达的宁夏,平罗县土地合作社的出现,其实更接近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因为它与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一致:全员相对均衡持股,民主决策和管理、按资分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

  在平罗县土地合作社章程中,有一个条款尤为引人注目。其第21条提出:“本社的存地证可以用作质押物。本社存地人以存地证为本人或他人担保、抵押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并出具许可证明方可担保、抵押,否则无效。”

  尽管平罗县目前并无以存地证抵押贷款的先例,但土地学者分析指出,依照中国现行《担保法》、《农地承包法》,农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而如果依照章程中的上述条款,农民的存地证可以抵押贷款,事实上就等于“农地抵押”。尽管这有待于土地主管部门的认可及贷款者接受其为有效的抵押物,但土地合作社章程如此规定仍有很大意义。

  作为经营者的姚伏镇小店子土地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叶立国表示,“我见存地证就兑现租金。如果有农民把存地证拿到银行抵押贷款,如果银行拿他的存地证来领租金,我当然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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