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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月起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种情形可不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20:09 深圳晚报

  《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

  本月起征收土地闲置费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我市从本月起颁布实施《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等多种情形的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闲置费。

  征收基数为原合同地价

  据了解,此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

  办法指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的确定方式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房地类征收不超过15%

  办法规定,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

  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五种情形可不缴费

  办法指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五种情形可不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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