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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原料涨价不超过10%的不许提高制品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 19:57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1月17日电 (记者 姚湜) 吉林省日前开始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粮油及主要副食品加工企业,在10天内原料价格涨幅不超过10%的情况下,不允许提高相应制品的价格。

  记者从吉林省政府了解到,目前,这个省以粮、油、肉等为代表的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结构性上涨压力仍然存在,为此,吉林省计划采取一系列措施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日前,吉林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粮油及主要副食品加工企业,10天之内原料价格涨幅不超过10%的,不允许提高相应制品价格,连续10天以上价格上涨超过10%的,只允许核加原料价差,如原料价格下降,则要及时核减原料价差,销价相应降低。

  吉林省政府还要求,大型超市和城市农贸市场经营的粮、油、肉、奶、蛋、豆制品等重要商品,如一次性进价涨幅超过5%或累计涨幅超过10%,只允许核加进价差额;如进价下降,也要相应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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