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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有了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13:51 兰州日报

  记者 王忠德 实习生何金德 通讯员王芳 

  本报讯 我市将于2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这是记者1月15日从市运管处获悉的。

  近年来,兰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3万辆,机动车维修服务对象更加多元化,对维修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维修技能和服务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我市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维修市场整治、维护维修承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该《规定》明确了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对机动车维修和配件市场的调控和对其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并依法给予法律保障。对商用汽车维修保证期的规定,引用了省人大法工委《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释义》中的规定,作了必要的缩减,更加符合我市维修市场发展的需要。

  又讯 记者1月15日从市运管处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对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2007年度审验工作。市运管处规定,凡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从事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均应参加本次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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