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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班费基数没有打七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11:14 南方日报

  省劳保厅负责人表示:加班费基数=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20.83  

  本报讯 (记者/刘茜 通讯员/梁嘉敏)“加班费的基数为什么是月工资的70%再除以20.83?”不久前,一篇《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的文章在媒体广为转载。有读者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电话追问,得到的回答是,根本没有接到这样的文件,也没有这样的说法。对此,记者咨询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该负责人表示,广东的正确计算方法是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的日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方法是: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额除以20.83。

  怎么变成了先要打七折?

  有位读者投诉,自己是一家制造企业的职工,公司常常加班,但是却不给加班费,所以自己对加班费的问题一直比较关注。不久前他看到各大媒体报道,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

  其中,20.83天是因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以后,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但是70%就很难理解了。在我的印象中,加班费的基数就是月工资除以工作日,怎么变成了先要打七折,再除以工作日呢?”

  当即,该读者拨打了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咨询,对方的回答没有他说的这种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该读者将信将疑,不知道该信哪个?

  加班费到底该如何计算?

  那么加班费到底该如何计算?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斯毅。陈斯毅表示,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由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是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中工作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

  所谓日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陈斯毅表示,以前广东的加班工资是月工资除以20.92,因为新的法定节假日的执行,比以前的节假日多了一天,所以正常的月工作时间减少,变成了20.83天,这一点的确有了变化。也就是说,今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公式是: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额除以20.83。

  福利和奖金要合并计算

  陈斯毅特别强调了正常工作时间下,也就是8小时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除以20.83才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比如一个工人和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而在执行结构工资的企业中,如果公司规定某个工人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全勤奖是200元,其他福利是300元。那么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是这三部分相加来作为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而不是仅仅按照1500元的基本工资来计算。“福利、奖金、全勤等也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待遇,应该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该工人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2000除以20.83;而不是1500除以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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