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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赁房屋必须登记身份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15: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3日电 (记者 孙晓胜) 记者3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本月1日起,北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房屋出租人应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租房屋服务站备案登记。

  根据新规定,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需要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证件号码、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房产证或者房屋来源等内容。服务站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规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中介公司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业务的中介公司应和出租人一样,在规定时间内到出租房屋服务站免费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代办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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