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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推出稳定房价新举措 所售商品房需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1日 19:52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1月1日电(记者 滕军伟) 记者从太原市物价局获悉,从1日起,太原市所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以规范房地产交易价格秩序。

  按照新的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营销中介机构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房,应在售房处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标价牌的内容应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商品房地址、商品房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平方米售价、总价款、交付使用时间、价格优惠方式以及房款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房产销售过程中,房地产经营者需调整房产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之前按新售价在标价牌上明示,并保留调价前的有关资料,以备查对。

  此前,太原市物价局已召集了该市80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安排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从1月1日至1月31日,太原市将开展“明码标价整顿规范月”活动。从2月1日起,物价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明码标价行为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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