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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总资产不得超2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30日 18:01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 丁荡新报道

  昨天,市国土部门就市民关心的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售租问题作了解答,指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的,不能申请本次住房。

  未参加普查家庭符合条件亦可申请

  市国土部门指出,未参加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的家庭,只要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已婚家庭和单亲家庭作为基本申请单位,也包括其他类型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以家庭作为申请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含此日,下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个人身份单独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户籍在福田、南山、罗湖区的,可以选择申请市政府或本区政府提供的住房;申请人的户籍在盐田、龙岗、宝安区(含光明新区)的,只能申请本区政府提供的住房。

  申请人须深圳户籍

  申请本次住房的户籍条件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有深圳户籍,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即:投靠子女的老人不能通过单独立户的方式,申请本次住房;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不得在内地购买过政策性住房、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等。

  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如为军官视同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本次住房,但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等。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本次住房;但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学或服役等证明。

  已婚和单亲家庭申请有时间要求

  申请本次住房的已婚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例如,某家庭2008年1月3日离婚,则该离婚的夫妻双方,无论是否重新组成家庭,均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本次住房的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和租赁合同之日。

  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须在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即须在1970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如果从2006年1月1日截至签订本次租赁合同之日,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申请条件的,应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种情况不能申请本次住房

  市国土部门规定,四种情况下不能申请本次住房:拥有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住房者;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现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的。

  申请家庭总资产不得超过28万元

  申请本次住房的家庭,2006年至2007年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

  按照本次售租的有关规定,《通告》发布之日(2007年12月25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得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产总和计算。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包括汽车、家用电器、金银珠宝等资产;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此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能申请本次住房。已由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的,仍不可以申请。计划外超生,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也不可以申请本次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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