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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宅商用拟收商业物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06:58 新京报

  民宅商用拟收商业物业费

  北京《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部分条款修改

  本报讯 (记者 马力)业主如果在自家住宅里开公司,或出租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昨日,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召开《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公开论证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两个合同对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

  两部门表示,此次改动主要包括停车位收益、拒缴物业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等业主关注较高问题。昨天,来自物业企业、业主、开发商、专家等方面的代表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表示,有关部门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加快研究,让两个合同尽早出台。

  民宅商用不用重新登记

  前天,市工商局出台新规定,“民宅禁商”政策出现变化,“民宅商用”可以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昨天公布的论证稿中也新增一项条款“业主通过设立公司或出租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表示,这与民宅商用解禁和物权法中的相关要求相适应,“住宅商用后,所要提供的物业服务自然是要和普通住宅不一样,那么物业费也应不同。”

  物业不得擅用公共部分经营

  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及收益,在此前的征求意见中,市民比较多的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经营、经营收益归属不清、业主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对此,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合同论证稿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设定了专门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用于经营活动;将其用于经营的,应当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及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可由相关业主与乙方共同约定。

  擅自停水电政府部门可处罚

  昨天发布的合同论证稿中显示,如果物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或在合同期内擅自撤离、或擅自停水停电,业主可以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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