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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职介部门立新规 报酬低于最低工资也算失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10:27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与《就业促进法》在2008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我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实施办法,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提供免费服务、如何提供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单位应如何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等,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我省规定,今后所有的公共就业机构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举办或与他人联办经营性的职介机构,已从事或举办的须于2008年1月1日前终止或彻底脱钩,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我省将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我省将为劳动者免费发放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登记证》,并实行年检制度。对于新招用人员,单位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于15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据介绍,我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此外,虽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人要求进行失业登记的,可予以失业登记。 另据悉,2008年1月是全国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月”。昨日,省职业介绍中心宣布,2008年1月4日将在省人力资源市场举办新年首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帮扶招聘活动,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将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邬苾玫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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