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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擅自开办小水电站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09:1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记者 陈亚静

  本报12月25日讯 自2008年1月1日起,擅自开发水能资源者最高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此外,为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都将被收回开发权,并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在今日上午召开的贯彻实施《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上述规定将正式成为一条“警戒线”,湖南境内水能开发混乱的地区将逐步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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