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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六千套保障房下月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9:42 南方都市报

  明年1月14日至2月5日受理,需审核三次公示两次,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房 稿源:

  从明年1月14日到2月5日,有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市民,可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提交申请材料。今天,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6006套保障性住房如何租售的通告。这批房源包括经济适用房3142套,公共租赁住房2730套,廉租住房134套。

  据悉,这是深圳近几年来一次性推出的最大数量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也是深圳市政府落实年初承诺“提供保障性住房6000套”的具体体现。对比此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这批房源在准入、退出机制方面的监督管理明显严格了起来。在申请方面,将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廉租房房租全额补贴

  在这些房源中,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发布的标准申请,134套廉租房则按深圳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虽然廉租房源相对较少,但深圳近年来对需要廉租房的“双困家庭”(收入困难、住房困难)大部分采取的是货币补贴方式。通告中透露,深圳将对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进行调整,即将原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80%补贴,调整为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全额补贴。具体的货币配租标准调整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房

  通告中公布了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在深圳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且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具有深圳本市户籍,婚姻状况也形成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而经济适用房面向的是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单身人士则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是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可申请户型在两房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取得了申请资格后,如何挑选房源。通告中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而那些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二级残疾人、三级残疾人等,则可按不同程度获得加分。

  2008年1月14日起,申请人可就近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

  虽然这次提供的大部分保障住房都是面向户籍人士,但由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大芬油画村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画师、画工出租的,可不受户籍和收入等条件限制,其售租办法由所在区政府另行公布。

  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转让

  在这批房源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五年后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

  房地产人士认为,如此一来,便杜绝了经济适用房被转让牟利的现象,从而保障了经济适用房真正发挥其保障功能。

  出具虚假证明将被追究责任

  除了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严密程序确保申请人资格真实外,政府还明确了这6006套房源的后续监督管理措施。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其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户型在两房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6006套房源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3142套:

  市政府提供2872套,南山区政府提供131套,盐田区政府提供139套。

  公共租赁住房2730套:

  市政府提供300套,福田区政府提供550套,罗湖区政府提供53套,南山区政府提供490套,宝安区政府提供669套,龙岗区政府提供668套。

  廉租住房134套:

  市政府提供100套,盐田区政府提供3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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