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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落户天津最高补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14:19 城市快报

  快报讯(记者严洪伟)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对落户天津并享受《政策》的服务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给予总部经济、金融、物流等服务企业财税优惠。

  《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天津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政策》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政策》所称金融服务外包机构,是指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

  《政策》所称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仓储企业自有仓储面积不低于两万平方米。

  《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企业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以及《政策》所称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和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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