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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严惩侵害国有资产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14:03 天津日报

  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周玮 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利益,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在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草案还规定,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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