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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7680元可住廉租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8:2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于12月18日起出台实施。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且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提出廉租房申请,使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享受不到廉租房政策优惠的“夹心层”家庭纳入保障体系。

  网上公示采纳25条建议

  据介绍,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于今年9月21日-30日在网上进行公示,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间共收到各种意见、建议953条(次),归类成33条,已采纳25条。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谢晓丹表示,随着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等办法相继出台,目前一个多层次的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在广州已经形成,起码在政策层面已经覆盖。他还表示,明年广州保障型住房的建设方式将从目前主要由政府集中建设扩大到开发商配建和社会捐建。

  为使两个《实施办法(试行)》顺利实施,广州市政府已批准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住建办、市统计局成立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办公室,于12月1日起开展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该调查是为了摸清广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和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广州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根据需求情况结合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制订解决广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3万套保障住房待市民申报

  谢晓丹指出,“目前广州有3万套政府保障型住房,申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1.2万户,希望符合条件的市民积极申报,好让政府心中有数,根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尽快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解决这部分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据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还将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实行每隔两年定期年审。

  -政策解读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

  保障方式有3种:实物配租、租房补贴、租金核减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将原来仅对双特困户实施的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月人均收入640元),且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无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当中,可以较好地解决夹心阶层住房保障缺失的问题。

  廉租住房保障有3种方式,包括实物配租、租房补贴、租金核减。办法实施后,政府除新建廉租住房外,将直管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纳入保障房源,并将改建、收购合适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同时,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以确保廉租住房房源充足。

  广州将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为辅,多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差异性,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障:对双特困户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政府补贴不足部分,使政府保障与市场承受不足部分挂钩。

  对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的对象,属双特困户的,仍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廉租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廉租租金。

  三口之家无房户月补最多966元

  家庭收入越高,补贴系数越低;收入越低,系数越高

  除了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方式,广州廉租房保障制度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由相关家庭自行到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租赁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现住房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按照年可支配收入对应的补贴系数,发放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双特困家庭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为14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为10平方米。

  补贴系数按反向递减原则设定,即家庭收入越高,补贴系数越低,收入越低,补贴系数越高确定。具体是:年收入在6681-7680元的,按照租金补贴标准23元/平方米的0.55发放面积不足部分的补贴;年收入在5681-6680元以内的,按照租金补贴标准23元/平方米的0.7发放面积不足部分的补贴;年收入在4681-5680元以内的,按照租金补贴标准23元/平方米的0.85发放面积不足部分的补贴;双特困户以及年收入在4680元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租金补贴标准23元/平方米全额发放面积不足部分的补贴。

  以一个三口之家无房户为例,如家庭收入属于6681-7680元,政府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为380元;如家庭收入属于5681-6680元,政府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为483元;如家庭收入属于4681-5680元的,政府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为587元;如家庭收入低于4680元的,政府每月给予全额租金补贴966元。

  经适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转让要补交80%地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5年后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同时,明确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另外,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明确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明确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的,经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申购和管理必须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向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后的剩余房源,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成本价收购,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单位购买。

  -准入门槛

  申请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及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现阶段标准为: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居住线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廉租住房:收入标准为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为防止收入低但有一定资产的家庭进入住房保障体系,规定家庭资产净值低于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的4倍。

  ◎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家庭资产净值低于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的6倍。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者出售过房产。

  -轮候机制

  父母有两套房子女购经适房扣10分

  按照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等因素,科学设计评分标准,作为轮候的依据。如根据住房困难情况分别设置8个计分标准,困难程度越高计分越高,最困难的无房户计最高分25分,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则计1分;又如对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办法规定每户加10分,最高分为20分;对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则规定扣10分,充分体现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困难优先的原则。

  -退出机制

  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但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制定了有效的退出机制。如对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要求腾退租住的廉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计租。

  采写:本报记者 王卫国(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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