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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夹心层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6:22 南方日报
广州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夹心层”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本报讯 (记者/陈洁娜 张睿 通讯员/穗房宣)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于12月18日起出台实施。自此,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享受不到廉租房政策优惠的“夹心层”家庭终可进入保障体系,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且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提出廉租房申请。 据介绍,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于今年9月21—30日在网上进行公示,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期间共收到各种意见、建议953条(次),归类成33条,已采纳25条。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反馈意见对两个《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后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并决定从12月18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谢晓丹表示,随着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等办法相继出台,目前一个多层次的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在广州已经形成,起码在政策层面已经覆盖。“2005年登记在册的5643户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已全部解决,每发现一户,我们将解决一户,做到当年发现当年解决。” 亮点解读 保障标准 “管吃饱,但不管吃好” 根据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保障标准回归到保证基本居住需求上,可以理解为“管吃饱,但不管吃好”。具体来说,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廉租房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廉租房。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确定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就把原来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但又无法享受到廉租房保障的“夹心层”家庭纳入其中。 限制规定 单位自建经适房 有余房不能擅售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5年后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同时明确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其申购和管理同样必须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如有剩余的房源,则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成本价收购,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单位购买。 廉租方式 实物配租 租房补贴 租金核减 廉租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包括实物配租、租房补贴、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面向两类群体:一是双特困家庭,二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 对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的对象,属双特困户的,仍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廉租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廉租租金。 符合上述保障方式但愿意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则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保障对象现住房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按照年可支配收入应对的补贴系数,来发放补贴。双特困家庭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为14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为10平方米。家庭收入越高,补贴系数越低。 退出机制 骗取保障者5年内不得申请 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实行每隔2年定期年审。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但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制定了有效的退出机制。如对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要求腾退租住的廉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计租。 对退出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办法规定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经批准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同时,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五大准入门槛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及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现阶段标准为: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居住线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廉租住房:收入标准为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为防止收入低但有一定资产的家庭进入住房保障体系,规定家庭资产净值低于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的4倍。 ◎经济适用房:收入标准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家庭资产净值低于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的6倍。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者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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