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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垃圾进田造成污染最高罚5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5:07 兰州晨报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 经过两次审议,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或其他有毒气体,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违反规定,向农田排放垃圾或工业废渣造成环境污染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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