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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14种价格违法行为一一圈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4:24 兰州晨报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审议《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如获通过明年元旦起施行

  本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 12月17日上午召开的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条例》提出,商家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14种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据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此次《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一旦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胡康生说,近几年来,兰州市价格总体水平一直比较平稳,但仍存在许多亟待依法规范的问题。表现在:服务类收费价格指数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涉及医疗、教育、交通、电信、电力等行业,易形成垄断价格;商家以“血本价”、“跳楼价”

  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价格欺诈,以及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情况依然存在;今年以来副食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带动相关产品的轮番涨价,直接影响到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因此,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价格监督条例》,对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的手段和力度,有效遏制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支持和保护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

  -《条例》解读

  经营者14种行为属违法

  《条例》提出,经营者的以下14种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价的;除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外,进行低价倾销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采取抬高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强制、变相强制进行经营性或服务性收费的;不按规定建立调价、定价资料和价格变动台账的;不如实提供价格调查、检测和成本监审的数据、资料及不履行制定价格备案手续的;违反规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规则和价格规范等制定价格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单位强制收费属违法

  《条例》对行政性收费单位的违法收费行为也做了界定,如擅自设立和制定收费标准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办法、环节、对象,利用强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搭车收费的,不按规定收费的,依据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等都属于行政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另外,《条例》还规定,收费单位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或使用无效、非法制作收费许可证的,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收费的都属于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行为。

  串通调价最高罚款2万

  根据《条例》,发现经营者的14种价格违法行为后,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行政性收费单位违法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应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拒绝、阻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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