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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产品未经依法认证不得使用无公害标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14:18 兰州日报
记者贾莹 本报讯 昨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指出,未经依法认证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引导、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条例》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对农业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企业,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对治理不达标的,依法关停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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