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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政策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16:31 东南快报
本报昨日消息,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权属登记转移管理的意见”,已经厦门市政府同意,该意见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 根据意见,登记的范围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以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 据了解,申请人除需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一户一宅”条件外,还须是“一对夫妻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或“无直系亲属的单身”,或“属直系亲属的二人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 而如果“非本村居民”,或“在本村已取得宅基地的”,或“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除正常婚嫁、部队复员、就学回乡以及符合政策迁入本市农村且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情况外,其户口在2003年8月1日《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后迁入本村的”,均不受理。 据悉,该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过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缴交完相关税费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给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记者 罗联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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