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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因受贿被判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09:54 北京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聂玉河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聂玉河有期徒刑13年。

  据法院介绍,聂玉河自1999年11月至2005年8月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至2005年间,聂玉河利用担任城乡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下属企业为其装修个人住房;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9人给予的人民币125.1万余元、美元7000元、欧元1.3万元、韩元400万元、购物卡人民币6.3万元及手机、摄像机、西服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31万余元,收受的款、物、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54.48万余元。上述案款已追缴在案。被告人聂玉河于2005年7月7日被有关部门查获。

  聂玉河曾先后担任北京市大兴县(现大兴区)县长和崇文区区长。向聂玉河行贿者大都是其所在的城乡集团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他们有的为跑官买官,有的为承揽工程。法庭上,聂玉河对检方指控未提出异议。他说,起初他人送钱款自己也拒绝,自从2001年起,碍于情面不好驳对方面子,便开始收受贿赂。给自己行贿的公司负责人,所在公司一般都经营不景气或走下坡路,在自己利用关系帮助下,都拿到了工程项目。

  聂玉河曾表示,节前送购物卡在建筑行业已成为一种风气,他收受的钱物多数都是过年过节时行贿人表示谢意、联络感情或以拜年的名义送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玉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聂玉河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所得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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