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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立法保障医保能有廉价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 10:44 南京晨报

  为了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这一老百姓突出反映的问题,江苏省、南京市近两年出台了多种措施。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修改稿),则要通过地方立法来保证合理药价,并将“本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写入修改稿。

  【三大焦点】

  基本用药 以市为单位采购低价药

  记者在修改稿中看到,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本省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制定基本药物目录,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晶表示,在调研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

药价高、看病贵的问题,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十分必要,也很紧迫,目前我省正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建议在条例中作原则规定。为此,修改稿中增加了该条。

  基本药物是指能够满足公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实用方便的药物。据了解,我省将确定基本药物目录,并合理核定它们的价格,建立生产、经营、适用补偿机制,选择和指定一批质量高、信誉好的医药企业定点生产,并在基本药物上设计特定标志,对外进行简易包装,原则上以市为单位招标采购药品,满足职工医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保等三种医保的用药需求。有消息说,我省首批将遴选出300个基本药物品种。

  药品价格 流通环节利润要严控

  不少老百姓困惑,为何药品价格国家一年要降价几次,但生活中却感觉不到药品便宜了?为何某种药品一降价,医院就看不到它的踪迹?这两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很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抨击药品价格审批不透明,药品虚高定价甚至是换个名字变相涨价。在此次条例审议时,药品价格也成了关注焦点,记者看到修改稿特意增加了两条控制药价“狠招”。

  修改稿增加一款:“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确定的药品价格,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修改稿第二十九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不得虚高定价,并应当严格控制流通环节

药品加价比例。”“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改变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药品经销中采取给予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加价销售。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问题药品 有隐患的实行召回制

  欣弗事件和齐二药厂事件发生后,建立问题药品召回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重视。2006年,武汉率先实施了药品召回制度,在此次修改稿中我省分别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问题药品召回中的义务和责任。

  修改稿中提到,“药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

  一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了不合格药品没有履行召回义务的,对药品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召回的,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立法看点】

  化妆品中不得添加药物

  目前不少保健品、化妆品在宣传时声称添加药物成分,疗效显著,这些将被禁止。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非法药品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添加药物成分。”“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

  一旦违反上述两条,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生产、销售非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个人收购药品

  社会上有些个人非法收购药品并进行销售,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修改稿增加两款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禁止个人收购药品,但国家允许收购的中药材除外。”

  专家不得为药品做广告

  目前在药品广告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利用学术机构、专家、患者等作药品宣传、误导和欺骗用药者,今后将被禁止。修改稿增加一款:“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宣传。”

  作者:陈盼兰 刘海琴/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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