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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公司高管告证监会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 02:3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阳)因未及时披露涉及10亿余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等事项,上市公司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和光商务”)原副董事长黄勇被中国证监会罚款20万元。黄勇不服,将证监会告上法院。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驳回了黄勇的诉讼请求。

  庭上,中国证监会的代理人介绍了和光商务的违规行为:在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和光商务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金额达8.7亿元;2003年,该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合计6318万元;此外,在2003年底,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他担保行为,涉及金额上亿元。因此,证监会于去年11月底决定对和光商务罚款30万元,对该公司董事长吴力、副董事长黄勇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此,黄勇的代理人承认证监会所说的事实,“从道德的层面上,也应该及时披露,我作为普通公民赞同证监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随后语锋一转,称原《证券法》规定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被处罚对象,仅限于证券发行人,而不包括上市公司,只是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才加进了上市公司。

  “这种说法是荒谬的!”证监会的代理人认为,黄勇的代理人曲解了法律条文,“和光商务不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短则几天,长则一个月,有时甚至长达半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原《证券法》无论对公司的发行信息还是持续经营信息,都要求依法及时披露,否则就要追究责任。

  法官合议后当庭认定,原《证券法》虽未明确规定应处罚上市公司,但其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不容曲解。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该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据此,和光商务未披露上述重大事件,应予处罚。

  市一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勇的诉讼请求。黄勇的代理人称,将在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庭后追访

  上市公司瞒报将究刑责

  休庭期间,证监会的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和最高检目前正在联合制定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诉讼标准,并就此征求了证监会的意见。该诉讼标准中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事项占到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代理人同时透露,明年,该标准有望正式出台。

  -快评

  在技术层面共享的前提下,股市中的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和光商务对重大诉讼等事项未及时披露,让持股股民的判断、抉择风险骤增。况且,按照隐瞒的资产数字计算,所涉金额已然占到了公司净资产的268%。如此重大的信息,披露与否对股价影响一目了然,持股股民因此蒙受的损失更是无法统计。

  目前,证监会已经在着手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希望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像和光商务这样瞒报的行为不仅仅是只罚区区几十万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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