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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类用水超定额要累进加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 10:49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郑彦 通讯员 张增田 本报讯 今后,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的价格有了新规定,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且,各类用水都将逐步推行定额管理以及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记者昨日获悉,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暂时无法实现保本的,应逐步达到保本水平。国有水管单位农业供水的成本、费用按规定渠道进行补偿,补偿不足的,不足部分可以计收农业水费。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库死库容的水量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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