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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华茂公司与杰昌公司诉讼历时数载纠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19:47 山西新闻网

  在当前全国范围的房地产开发热潮中,合作开发各方围绕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与诉讼,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之间的纠纷则颇具代表性。双方围绕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展开了长达数年多轮的诉讼,以致正常开发工作被无限期推迟,其中一些问题值得各方思考。

  单方增加建筑面积引发纠纷

  2002年4月27日,华茂公司办理完成长治“华茂商业园区”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此前的4月21日,华茂公司注册成立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华茂商业园区”的项目公司。因缺乏房地产开发经验和没有资金实力,于是华茂公司便开始寻找合作者。

  2002年5月,由长治市驻厦门办事处的人牵线搭桥,华茂公司董事长刘华川与闽籍商人苏福伦、郑荣顺相识。经过谈判协商,双方决定共同合作开发华茂商业园区。

  2002年7月6日,为合作开发“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华茂公司与苏福伦、郑荣顺及香港益群企业贸易有限公司陈培森等三人订立 《合作开发协议》,将长治市杰昌公司确定为开发“华茂商业园区”的项目公司,同时对公司的股东做了变更,吸纳苏、郑、陈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华茂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随后,华茂公司将 “华茂商业园区”项目所有手续、法人资格和华茂公司的26.6亩土地,以及无偿拆除的1万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做到“三通一平”后,交付杰昌公司开发建设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享有的利益,双方在《合作开发协议》中约定,华茂公司作为项目的合作方,可分得项目总建筑面积11070平方米的房产,其余房产归苏福伦及香港益群公司所有。

  有关文字材料显示,华茂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开发的 “华茂商业园区”项目,是经长治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长计投字(2001)216号立项批准的。批准的开发建设规模总面积为43787平方米,而双方的《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在此开发建设规模下订立的。

  “华茂商业园区”项目开发工作本该就此顺利进行,但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局。

  2002年12月31日,长治市计委根据杰昌公司的申请,以长计投字(2002)64号批复:项目名称由原“华茂商业园区”更名为“假日阳光广场”,总面积为71549平方米。

  在使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杰昌公司将原来建设规模从43787平方米增加到71549平方米,比原来增加27762平方米,增加比例占61.2%。直到2003年11月以后,华茂公司董事长刘华川才知道开发总面积增加。

  据此,华茂公司要求按50%分配新增的面积。

  面对华茂公司的要求,杰昌公司执行总监陈培森表示:杰昌与华茂并非合作开发关系。双方是一种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关系。华茂公司无权分得新增的房屋开发面积。

  至此,双方矛盾激化,直至对簿公堂。

  最高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

  2004年9月22日,华茂公司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杰昌公司认为,案件诉讼标的超出了长治中院的受理管辖范围,提出管辖权异议。最后此案于2004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调走审理。

  法庭辩论中,华茂公司与杰昌公司争论的焦点是:双方是合作开发关系,还是拆迁安置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该项目的前期立项、规划及审批手续,都是由华茂公司运作的结果,也是华茂公司与苏福伦等合作方签订 《合作开发协议》的基础,而杰昌公司是华茂公司与苏福伦等人合作后的载体,是为了双方合作项目设立的。

  而另一个焦点是新增建筑面积的分配问题。原告华茂公司在诉状中提出,2003年11月8日双方签订 《补充协议》时,被告方杰昌公司故意隐瞒了该项目建筑规模已变更增加为71549平方米的重要事实。直到11月18日,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杰昌公司向华茂公司提供该项目全套设计图纸和相关审批文件时,华茂公司方知总建筑面积已变更。据此才要求对增加建筑面积分配的权利。

  2005年6月5日,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杰昌公司从增加的面积中,补偿原告华茂公司555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2166平方米,独立店铺为1000平方米,大小商场为2386平方米。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指出本案实质上是华茂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对方合作开发。华茂公司与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陈培森之间,通过《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合作关系,新增加的面积理应归合作的各方共同所有。同时维持了省高院的一审判决。

  诉讼历时数载纠纷仍在继续

  本案到此似乎该尘埃落定了,但是事情远非那么简单。

  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省高院指定长治中院负责执行此案。

  2007年8月22日,因为此案,长治中院向被执行方――杰昌公司收取天价"实支费"问题被相关媒体曝光。长治中院最终依照省高院的决定,给予“实支费”事件当事人,以行政警告处分,事情似乎已经告一段落。

  长治中院一位退休的资深法官告诉记者,因为收取杰昌公司天价"实支费"问题,目前长治中院受到了各方的压力,已经影响到了华茂公司和杰昌公司之间的这场诉讼。

  记者在该项目现场看到,本来应该交付华茂公司使用的所谓商场,目前仍旧一片狼籍。华茂公司董事长刘华川说,就是这样一个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工程,长治市城区政府在未经过华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履行“补充协议”为名,强行将这个未完工的商场转交给华茂公司。而杰昌公司执行总监陈健全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协议,要求华茂公司拆除二期的经营场地。

  到目前,问题仍未解决,华茂公司的副食果品超市还在停业,300余名职工几年来衣食无着……

  另一个让人深思的现象是,杰昌公司一边不承认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和华茂公司的“合作”关系,但是当华茂公司提起诉讼解除这种关系的时候,杰昌公司又坚决要求履行“合作开发协议”。杰昌公司的执行总监陈健全说,这样做,一是要给长治人民一个交代,二是要在二期工程中争取盈利,以期达到少亏微盈的目的。

  长治中院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法官说,本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如果双方都能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作,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结局。而太多的案外因素,让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变得越来越让人看不懂,“双方走到现在,已经没有合作的基础了”。他告诉记者,招商引资并不能以出卖本地商人的利益为代价。市场的事情,让市场去决定,法律的事情,让法律去说话,这样才能建立起健康的市场机制。

  官司远没有了结

  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尚未了结,此后,双方又开始了新一轮你来我往的诉讼。

  华茂公司要求解除与杰昌公司的合作关系;杰昌公司要求华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拆除二期工程中的圆楼(华茂公司办公楼)等的诉状又分别递到了长治中院。

  就在记者完稿之时,长治中院传来了最新消息,已经上过审判委员会的这两个案子,判决书已经下发。结果是:华茂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诉求被驳回;而杰昌公司的诉求则得到了满足,即华茂公司在一个月内拆掉自己的办公楼,并支付杰昌公司260万的违约金。

  杰昌公司的执行总监陈健全拿着判决高兴异常:“即使是华茂公司上诉,我们也要申请先予执行。”

  华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华川则非常愤怒:“长治中院把双方都不认可的一份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负责召集会议的有关部门拒绝盖章的一份《会议纪要》强加给华茂公司,并据此判决,是明显的枉法!在‘长民初(038)号判决中,把华茂公司纳入项目的土地,莫须有认定为杰昌公司的土地,是伙同杰昌公司抢劫!”

  华茂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判决中引用的证据,在举证阶段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过。法庭是从哪里得来的?找来这些所谓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是为了迎合谁?杰昌公司违约在先的行为,法院为何视而不见?

  记者也在两份出自同一天的判决书上看到了对同一事实完全相反的认定:长民初(038)号(杰昌公司为原告)判决认定,华茂公司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长民初(067)号(华茂公司为原告)判决则认为,认定华茂公司违约没有法律依据……

  两家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在长治中院判决后,似乎更加让人难以琢磨,而隐藏在背后的是是非非也越发令人深思。

  面对判决结果,华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川表示,他将继续上诉,并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他说:“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法律一定会给我公正的。”

  本报将对此案件继续予以关注。

  记者 郝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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