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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房屋租赁有新规12月起执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 14:21 辽一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 杨海峰) 未经房屋共有人书面同意,房屋不得出租。 12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上述规定。 10月31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后在沈阳订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当向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租房当事人应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过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也应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昨日,沈阳市房产局局长李建国表示,近日沈阳将公布指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和地点,设置咨询电话,并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网,依托社区登记,开辟信息发布渠道,定期为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 《条例》特别规定,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租。 十几个人住在一个出租房内,10多平方米的房子租住了五六个人,这种集体合租的现象在沈阳屡见不鲜。记者发现,《规定》中对上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集体合租存在消防、治安等多方面安全隐患。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书记秦家石表示,外地的房屋租赁政策中规定,出租房屋时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明年将出台《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有望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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