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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可建企业补充医保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08:13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10月29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在已启动的省直单位医保制度中,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金,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给予个人负担费用以适当补助。基本医保、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补充医保,将构成一个完善的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要求及保障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中央、省属驻济南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简称“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今年9月1日起启动实施,该制度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的特点,使参保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大额医疗救助可解决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难以承受的问题;此外,遵循自愿参保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使有承受能力的单位和职工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障,保障原来的医疗待遇不降低。 补充医疗保险具有自愿性和补充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在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都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可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原则上用于以下方面:门诊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企业补充保险金给予适当补助;住院费用补助即包括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补助;对使用乙类药品、贵重仪器检查治疗、高值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较重的补助;对企业科技拔尖人才、劳动模范、管理骨干、医疗保健人员等医疗照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在本单位未列入医保定点的单位卫生室的门诊医药费给予补贴;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支付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既可保证新旧医疗体制涉及的职工医疗待遇能平稳衔接,也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需求。”省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还将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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