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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转让:年收入低于30万暂免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14:55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关永辉 通讯员 廖志华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对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

  《意见》提出,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此外,对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高校院所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严格按规定要求其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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