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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 11:20 云南日报

  明年起全省将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

  省政府日前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户籍改革实施后,将实行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均在原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这标志着我省户籍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科学发展观
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使户籍登记既能证明公民身份,反映公民实际居住地,为行使各项社会管理职能奠定基础,又能引导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推进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

  本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在城乡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打破“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取消“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等级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二、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落户准入条件为,申请人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不需要领取“低保”金。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本省高校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将建立直管公共户为其办理登记、纳入管理。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毕业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其户口将一律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不得继续保留在学校所在地。四、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五、放宽购房落户条件。过去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购房落户均有一定限制。这次改革规定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昨日,受省政府办公厅的委托,省公安厅召开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闻发布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为契机,积极稳妥地实施好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开展,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背景新闻: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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