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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月执行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 08:0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记者 张婷婷) 从2007年11月1日起,我市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执行新标准。在昨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冰介绍了我市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情况。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主要是将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将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1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新的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王冰介绍,市政府明确要求五城区和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根据我市三个圈层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既体现了城乡协调发展又体现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此外,此次调整幅度非常大,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30%以上,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提高25%以上,龙泉驿区、双流县、郫县提高15%以上。

  “此次调整让农村低保覆盖面扩大,更多的困难群众将享受到低保。”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由于农村低保标准增幅大,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相应增多,根据以往农村低保调标后人数增加情况测算,这次农村低保调标后,预计全市新增农村低保对象2.8万人以上,预计每年需要新增农村低保资金86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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