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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还做本行 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10:31 辽一网-华商晨报

  沈今年首例“竞业避止”赔偿案一审宣判 本报提醒: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条款

  竞业避止 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其实质是禁止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与本单位竞争,避免商业秘密被侵犯。

  小词典

  晨报讯(记者 汤洋 杨薇 通讯员 王艳锋)换个工作,得赔老东家15万余元,这是因为员工不得在合同期内跳槽到同行家。

  日前,这起沈阳今年首例因“竞业避止”引起的赔偿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擅自跳槽 得赔偿违约金15万

  李强原本在一家保险公司做管理工作。2006年4月初,他未经原保险公司同意,跳槽到另一家保险公司。

  在原保险公司工作时,李强曾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和作为附件的《保密协议》。合同中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应提前90日。

  保密协议中也约定,承担脱密义务的,在任职期间或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其他企业等担任职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李强离职后,保险公司曾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李强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余元。

  拒付违约金 员工状告老东家

  李强对仲裁表示不服,在2006年12月,他将原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李强称,他曾多次向保险公司要《劳动合同》,都没要到,因此这份合同应属无效合同。2006年4月10日,他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辞职,5月末,对方通知他进行相关工作的交接,原工作岗位由其他员工接替,说明对方已经同意他辞职。双方签的《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无效,《保密协议》也应无效。

  保险公司认为,李强无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他离开公司时,没有告诉他们,也没有办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属于擅自离职,单方违约。他们和李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李强离开公司后,立即到其他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工作,所任职位与原职位基本一致,违反了《保密协议》的规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竞业避止”一审判赔15万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李强虽没有接到合同书,但并不影响其效力。他擅自解除合同,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李强离开保险公司后,没有经过脱密期,就立即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已经违反了《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即“竞业避止”,应支付违约金。

  日前,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李强和原保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保险公司违约金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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