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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业特许经营 逾期不备案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9日 09:4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王烽

  本报讯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特许人注意了,记者昨日从省经贸委获悉,我省启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备案对象包括了在福建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特许人,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则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可先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经贸委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向省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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