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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特许经营要备案 否则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9:22 东南快报

  见习记者 黄惠

  昨日,省经贸委下发了相关通知,规定今后特许经营者均应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否则最高可罚10万元。我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特许人的备案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公众则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到备案特许人的相关企业信息等。

  通知要求,特许人应该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省经贸委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向省经贸委备案。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特许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此外,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中的信息有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相关网站向省经贸委申请变更,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依据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填写《特许经营合同变更情况表》,并向省经贸委报告。对于未在3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特许人,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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