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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立集中采购监督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 10:11 中国财经报

  颜晓岩

  本报讯 每个项目都有监督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目前,吉林省已建立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制度。据了解,自2004年初,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与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建立了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由省纪委监察综合室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纪委监察室聘请了83位监督员及20位省人大代表和20位省政协委员作为监督员。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王琦告诉记者,建立监督员制度只是他们严格按照对采购程序合法性负责的原则,提高自身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采购组织工作程序、提高采购项目在采购中心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的工作之一。除此之外,这些年他们还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采购活动全过程置于供应商和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执行的所有采购项目都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书及其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操作;无论公开招标还是询价、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采购信息都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技术规范、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等实质性事项全部公开,采购项目预算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拟评定的中标、成交结果当场宣布并由评标委员会答疑;所有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都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在公开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名单。

  二是建立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实行各业务处和工作人员经办采购业务类别不固定、前后采购任务交叉分派的制度;中心领导和处长与具体评标组织工作分离,组织评标人员与编制标书、参与抽取评标专家、合同审核人员职责相互分离的制度;采购中心与合同履行和验收分离的制度。

  三是尽力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研究编制了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范本和各类采购信息公告格式。在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尊重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规格技术指标、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等实质性事项的设定权,除了对其中含有明显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的问题要求其合理修改,对其中可能隐含的排他性条件建议其合理完善之外,均按照采购人设定的条款、条件、标准等编制采购文件并报采购单位最终审定会签,并实行了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采购文件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后进入采购程序的办法。

  四是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处理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程序质疑的,由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需求、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评分标准等实质性事项质疑的,由采购中心提请采购单位答复;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原评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共同论证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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