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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第二套房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 14:01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方传柳 本报讯 由于国庆前夕监管层发布房贷新政中,第二套房的界定问题在各地存在争议,日前监管层再次确定了三大认定原则。其中,二套房的界定标准以家庭夫妻为单位计算。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房贷未结清,再贷款购房算作第二套。 昨日记者了解到,在榕银行仍未接到新的实施细则,但关于第二套房的界定,可能按监管部门新认定原则来执行。 房贷已结清 再贷不列入第二套 9月27日央行、银监会共同发布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到40%以上。新政公布后,关于第二套房的界定细节等问题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在榕的招行、交行、民生、光大随后确定采用个人为单位计算第二套房,并且即使已结清贷款,也要列入第二套房,外地一些银行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 这一认定标准随即引起各方争议,许多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夫妻的房贷在各自名下,极有可能为炒房者提供操作空间,进而影响了新政效果。 由于各家银行在此问题上标准不一,10月12日央行、银监会召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就第二套房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定下“三点基调”: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还有细节问题有待解决 昨日在榕的工、农、中、建等银行均表示,仍未接到新的实施细则,不过监管部门定调后,细则通知很快将会出台。此前在榕已确定以个人为单位计算第二套房的几家银行均表示,银行暂未接到总行新的细则通知,不过银行将可能按监管部门新认定原则来执行。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新认定的三原则,又催生了一些有待解决的细节问题。如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是否为第二套房的参考选项,此外,如果已按揭购买了多套房的客户(明显存在炒房情形)全部结清借款后再按揭购房,是否也按第一套房界定。 除此之外,上述人士担心的关键问题,就是银行愿不愿意严格执行贷款者的月供应不超出收入的50%这一新规,“如果都按这一标准执行,就可限制相当多的投机者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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