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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4项措施促生猪发展 猪肉供应断追究领导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 13:55 春城晚报

  近日,记者从云南省政府获悉,为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我省将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制度等4项措施,同时决定,如发生猪肉等主要功能副食品断档、脱销,要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措施一

  补贴能繁母猪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对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的配套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由我省承担的配套资金,昆明市、玉溪市由省级财政配套20%,市县(市、区)财政配套80%;曲靖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由省级财政和州(市)县(市、区)财政各配套50%;昭通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洱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由省级财政配套75%,州(市)县(市、区)财政配套10%;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由省级财政全额配套。

  措施二

  建设保险制度

  我省将抓紧研究制定能繁母猪保险实施办法,协调保险机构切实搞好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各项服务,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促进能繁母猪生产。按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的要求,对我省承担的保费补贴配套资金,由省和州(市)县(市、区)财政按照能繁母猪饲养补贴配套比例分别承担。各地将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逐步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措施三

  扶持标准化饲养

  我省将建设生猪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扶持养殖小区等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重点户发展,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确保生猪产品稳定供应,引导小规模散养户适时补栏,提高标准化饲养水平。同时,大中城市要在郊区建立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

  措施四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中央和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或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切实保障猪肉等主要功能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如发生断档、脱销,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记者 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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